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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作者:时间:2023-03-28点击数:

    第一条   严禁散布、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对党中央、中央纪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第二条  严禁跑要职务待遇、说情打招呼、委托授意他人拉票,干预相关单位(地区)人事安排。

第三条  严禁私存问题线索、办人情案,打听案情、跑风漏气,泄露、扩散执纪审查工作情况,透漏调查处置过程和细节,干预案件办理。

第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审查调査措施、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擅自动用和处置涉案款物。

第五条  严禁向监督对象和涉案人员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其他贵重物品,以案谋私,搞利益交换。

第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或从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第七条  严禁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参与经营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八条  严禁公款吃喝,违规使用交通工具,超标准安排或接受公务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第九条  严禁慵政怠政,对工作无故拖延不办,口大气粗、以职压人,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合理诉求不闻不问,接待群众生冷硬推、敷衍塞责。

第十条  严禁拉托吃请、打牌赌博、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参与高档娱乐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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