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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时间:2022-07-06点击数:

陕西开放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履行好《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助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校纪委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制定相关校纪校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四)强化政治监督,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加强日常监督,采用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形式。

(六)开展专项监督,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四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督,必要时,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七)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定期分析研判信访情况,重大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报告。

(八)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九)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受理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受理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查。

(十)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管理监督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提出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党组织或部门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第二条 纪委委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纪委、校党委重要文件及指示精神,执行校纪委全会的会议决议和决定。

(二)参加纪委全会和有关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和纪委权限内的党员违纪案件。

(三)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向校纪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分工对各自联系的部门及二级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指导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对校纪委组织的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党总支纪检委员职责

(一)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就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总支书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党总支书记落实主体责任,协同总支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本总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

(三)针对党员干部勤政廉政、诚信守纪、文明过节等方面苗头性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报告,发挥监督探头作用。

(四)对党总支书记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总支党员和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进行监督;考察了解本总支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和帮扶。

(五)排查本党总支廉政风险点,向党总支书记和校纪委提出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防控措施的建议。

(六)收集总支党员意见,维护总支党员合法权益,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受理总支党员和群众的信访, 协助纪委做好信访核实工作。

第四条 纪委、监察办综合室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

(二)重点负责落实纪委日常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开展党风廉洁宣传教育,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四)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一岗双责”履行情况提出意见。

(五)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研究和纪检干部培训等。

(六)负责与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日常联系,组织协调上级检查和校际交流的准备、接待等工作。

(七)协助党委实施校内巡察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九)负责纪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文稿的起草及报送工作。

(十)负责纪委印章使用、公文办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及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干部廉政档案和廉洁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

(十二)负责纪检监察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监察办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

(二)重点负责落实纪委专项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三)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一岗双责”履行情况提出意见。

(四)负责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受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

(六)参与和指导党外干部、一般教职工违反行政法规制度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行政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八)负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外包、非招标经济洽谈、资产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九)负责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监督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十)负责纪检监察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纪委会议

纪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视情况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党总支纪检委员,纪委、监察办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列席。

会议内容:

(一)按照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指示,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三)讨论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对党员违纪问题的立案。

(五)按照审批权限审议、审批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六)讨论学校党风党纪廉政状况,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计划,分析研判学校的政治生态。

(七)讨论决定由纪委表彰或向上级纪检机关推荐表彰的先进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

(八)其他需经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纪委办公会议

纪委办公会是纪委的行政性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监察办全体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纪委、校党委重要文件及指示精神,研究落实校纪委会决定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调纪委内部的各项工作,作出工作安排,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对准备提交纪委会和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四)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

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由纪委书记决定并主持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案件审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上级纪检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案发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会议内容:

(一)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审理由校党委或校纪委批准查处的违反党纪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审批的违反党纪案件。

(三)审理经校党委、纪委批准以及由校党委、校纪委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处分的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四)审理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涉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各级党组织的违反党纪案件。

(五)审理由行政监察机关、公检法机关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六)研究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和执行党纪情况,总结经验,提岀改进措施。

第九条 信访分析会议

针对信访举报情况,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监察办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

(一)对信访举报材料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研究处理解决的方案。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信访案件查处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结论或提岀销案意见。

(三)对一定时期的来信来访作全面分析,掌握信访的变化情况和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分析总结信访工作情况,研究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研究制定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第三章 文件审批

第十条 文件审批制度

(一)对全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工作计划和规划,要经纪委会讨论,由纪委书记签发。

(二)涉及重要问题和重大案件,须办理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时,应征求纪委委员的意见,并请示校党委后,由纪委书记签发。

(三)纪委所发文件(除涉及纪律处分等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四)其他部门送纪委会签的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请示、报告和回复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对全校工作有指导性的文件、工作计划和规划,要报校党委批准。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处理事项、案件查处事项的完成情况,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核查情况书面上报。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对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党员干部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属一般了解情况,需经纪委书记同意;属初核立案的需报请校党委批准。查处重大案件的工作预案要报校党委批准。

(四)决定或改变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含免于处分)一般都需经党员所在党支部讨论决定上报,按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由纪委全会讨论决定,提岀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后,报校党委备案。

(五)对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办理情况的汇总分析,纪委每学期向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重要的来信来访及处理情况以及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报告。

(六)纪委工作的情况,每年向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和校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回复制度

(一)举报人署名的,在举报内容查清后,应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二)对校领导有批示的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其回复处理结果报请有关校领导核签同意。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纪委2021年6月18日印发的《陕西开放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陕电大纪[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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